100%

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百九十二

   神宗

元豐元年(戊午,一○七八)

 1 九月壬申朔,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李稷言:「近者,蒲宗閔乞於鳳翔府民間買鹽,限一萬席,運轉錢本入川中市易,遲疾不同,難足此數。乞令本司如商人例,買鹽入川,變易本錢,歲無過萬席。」從之,仍不得令州縣出賣及有抑配。

 2 以知江寧府呂嘉問知潤州。江南東路轉運司言,嘉問違法不公,乞移一郡,所貴易以根究,故有是命。於是嘉問亦言,欲案治都大巡檢楊中庸等罪,而轉運司輒諭令自陳首,乞差不干礙官吏推治,詔並送轉運司。嘉問以熙寧十年十月二十一日知江寧。

 3 陝西都轉運司言,秦鳳等路緣邊糴場,積欠商人入中糧草錢五十九萬緡。詔三司特於年額外,給鹽鈔三十萬緡,以資次先後均二年印給。

 4 詔:「諸路上供金銀錢帛應副內藏庫者,委提刑司督之;若三司、發運轉運司擅折變、那移、截留致虧本庫年額者,徒二年。」

 5 癸酉,交阯貢方物。兩紀附年末。

 6 甲戌,詔自今科場奏所試策問,並具撰人職位、姓名。先是,上以別頭試官撰奏策問,辭意有不當者,莫知撰人為誰,故有是詔。

 7 樞密院請非在京及將下禁軍指揮旗頭外,馬步軍並以十分為率,馬軍一分習槍刀,餘習弓;步軍二分習弓,二分習槍刀,餘習弩;開封府界、京東西五路三百料錢軍分,除已習槍刀外,見射第一等弓者,為弓箭手,餘并新招刺人並為弩手。從之。兵志元豐元年詔,在京及將下禁軍,以十分為率,馬軍一分習槍刀,餘習弓;步軍二分習弓,二分習槍刀,餘習弩;五路軍士受奉三百者,除已習槍刀外,見射第一等弓者,為弓箭手,餘并新募兵並為弩手。

 8 乙亥,詔:「管勾廣西常平等事劉誼,根磨點檢廣西轉運司及提舉兩浙常平事范珣,會計安南軍事實費、見管不同因依,并具逐色樁管所在;內在邊遠無守備處,並移近裏州;有不堪存留者,可即貨易之;其軍器即擘劃拘收;其餘路分,亦移牒取索勘會以聞。」

 9 都提舉市易司言,欲以市易務上界見欠內藏庫鹽引錢一百萬緡,候本務補滿本錢日,依朝旨作二年還足。詔許自來年為始。

 10丙子,詔江南東路轉運、提點刑獄司同劾江寧府違法官吏以聞,其推官王覺、左司理參軍關達仍先次衝替。先是,止令轉運司按舉,而呂嘉問繼有論列,故令別司兼治之。

 11丁丑,詔州縣官吏毋得迎送過客,即泛遣使命及太中大夫、觀察使以上聽如故。

 12又詔都水監相度沿河榆柳,令地分使臣兼管剝機,及委都大官提舉,具利害以聞。

 13賜刑部郎中、都提舉市易王居卿紫章服。

 14刪定在京當直所修成敕式三卷,乞以元豐新定在京人從敕式為目頒降。從之。

 15戊寅,詔自今常平、免役、坊場等錢物,如諸處申奏移用,已得旨,並送司農寺指揮。

 16己卯,廣西轉運司言,自軍興增戍兵甚衆,又新創順州,支用實繁,乞以見在軍賞絹應副軍衣及諸賞給。從之。

 17上批:「令殿前司、馬步軍司同提舉教習馬軍王中正、狄諮,以常用白樺長弰弓隨弓長箭,及新造黃樺闊閃弓隨弓減指短箭,宜各取一石一斗力,試驗遣箭勁緩、入物淺深、去步遠近,保明以聞。」其後中正等保明奏至,乃詔自今用黃樺弓,令承旨司立法。承旨司奏,應諸軍揀填上四軍,上四軍、親從官、騎御馬直小底揀填諸班直,及諸班直揀十將、將虞候、長入祗候并轉班之人,欲自今引見呈試,並依舊條逐等斗力,用弓箭南庫打硾黃樺闊閃弓、減指箭,弩並遞加三斗。從之。

 18壬午,左班殿直成卓乞辭邕州提舉右江兵馬賊盜都巡檢,止就英州清溪或韶州岑水場駐泊捉賊勾當。詔不許辭,依廣南西路經略司奏就差,仍依條先與轉官,候任滿,與除閤門祗候。

 19司農寺請諸路秋熟處,民戶積欠常平、免役等錢穀,三分以上聽量增錢折納[一],從之。

 20三司言:「河東都轉運司,乞續支京鈔見鈔三十萬緡計置軍儲。今欲依糴買封樁糧草例,於末鹽錢內支錢一十萬緡,換作本路交引,收附與轉運司計置極邊糧草,卻以末鹽錢撥歸省司。」從之。

 21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司請出茶州軍,每歲曉示園戶,如敢采造黃老秋茶中賣,不以多寡並沒官,仍乞每歲別委官驗視,已有納到如此色樣,並令燒毀。從之。

 22權發遣河北東路提點刑獄汪輔之言,近取索大名府公使例策照使,又有新置特送例一策,今監司吳審禮、高鎛常受例外特送酒。其例策臣已帶在本司,準備證驗,所覬朝廷少知外臣貪潔之迹。詔輔之速以例策還大名府。邵伯溫聞見錄云:文彥博判大名。輔之初自河北西路[二]轉運判官徙東路,謁彥博。方坐聽事,閱謁,置案下不問,入宅,久之乃出。輔之已不堪,既見,彥博禮之甚簡,謂曰:「家人頃令沐髮[三],忘見運判,勿訝。」輔之沮甚。舊例,監司至之三日,府必開筵,彥博故罷之。輔之移文刻日檢按府庫,通判以次白彥博,彥博不答。是日,與家人宴,內外事並不許通,匙鑰不可請。輔之怒,破架閣庫鎖,亦無從檢按也,密劾彥博不治。上批輔之所上奏付彥博,有「以侍中舊德,故煩臥護北門,細務不必勞心。輔之小臣,敢爾無禮,將別有處置」之語。彥博得之不言。一日會監司曰:「老謬無治狀,幸諸君寬之。」監司皆愧謝,因出御批以視輔之。輔之皇恐逃歸,託按部以出。未幾,輔之罷。案,輔之以熙寧十年四月,自河北西路運判改東路運判,元豐元年二月就遷提刑,三年六月除開封府推官。此云「未幾,輔之罷」,誤也。蓋因詔令輔之還大名府例冊,衆人讙洽,遂云輔之坐此得罪,其實不然也。

 23癸未,詔:「交阯郡王李乾德歸所掠邕、欽、廉三州人戶,則如所乞,以廣源、蘇茂門等州[四],及機榔縣還之。仍將造亂首領,就界首斷遣。」舊紀載答詔甚詳,新紀削去。

 24詔新差廣南西路經略安撫使兼知桂州曾布,至桂州交割州事管勾,令趙卨依舊充經略安撫使。以樞密院言安南邊事垂畢,須令趙卨首末專一措置故也。

 25入內副都知王中正乞馬軍選充上軍、上軍選充諸班,並馬射一石弓。從之。

 26甲申,中書言,應諸縣造鄉村坊郭丁產等第簿,並錄副本送州,印縫於州院架閣。從之。

 27乙酉,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、寶文閣學士、戶部侍郎呂公著,樞密直學士、工部侍郎薛向,並同知樞密院事。公著既就職,與同列奏事畢,獨留謝,因言:「臣老於閑外,蒙陛下收之桑榆,惟知拳拳納忠,以報恩遇。自熙寧以來,因朝廷論議不同,端人良士,例為小人排格,指為沮壞法度之人,不可復用,此非國家之利也,願陛下加意省察。」上曰:「然,當以次收用之。」上初即位,韓絳即建議復肉刑,至是,復詔執政議。公著以為後世禮教未備,而刑獄繁,肉刑不可復,將有踊貴屨賤之譏。吳充議復置圜土,衆以為難行。王珪欲取開封死囚罪,試以劓刖。公著曰:「刖而不死,則肉刑遂行矣。」議竟得寢。據時政記,公著以十七日戊子供職,向以二十二日癸巳供職。

 28詳定禮文所言:「禮記曰『郊特牲而社稷太牢』,又曰『癸天地之牛角繭栗』,蓋以覆載之功,無物可稱,故用繭栗。犢取其誠慤,以小為貴也;特牲而已,不及羊豕,以少為貴也;配坐以祖,祖遠而尊,以天道事之,故亦特牲。書曰『用牲於郊,牛二』,春秋傳曰『養牲養二卜』是也[五]。嚴父明堂,則有牛羊,以其禰近而親,故以人道事之。詩曰『我將我享,惟羊惟牛』是也。本朝儀注,昊天上帝、皇地祗、太祖皇帝之座,各設三牲俎,不獨配位誤用羊豕,而正位亦不專用特,非尚質貴誠之義。伏請改親祠圜丘、方澤正配位皆用犢,不設羊豕俎及鼎匕,有司攝事準此。」從之。新、舊紀並書詔祀天地及配帝用特牲。

  又言:「正配位不當設簋、簠、尊、豆、請改用陶器,仍以樿為杓。」又言:「取火於日,當以照饌及共神廚之用。并請從本所訪求鑒與方諸試驗,以取明水。又下江南饒、信等州,采鬱金香,冀得其真,以和鬯酒。」又言:「景靈宮、太廟,設洗於皇帝版位之西,非是,請設於阼階下,當殿之東霤,仍罷景靈宮所設爟火。」並從之。郊廟禮文自有本文,今但舉其要,而削其繁辭,他皆倣此。

 29司農寺請自今以存留一半錢所糴糧斛,別為一項,更不與常平舊管同估價。從之。

 30三班奉職羅昌皓言,昨差齎敕書、禮物往占城國,今畫占城至交阯地圖以獻。上批:「昌皓不憚難危,遠使絕域,雖不能成元初受命之功,然勤勞海道,亦可矜奬,宜轉一資。」又批:「自安南用兵,獻議討賊者以百數,其言水陸進師之道,往往不同,未知孰得。宜類衆說成書,各繪圖附見,以備他日之用。」乃詔檢詳官王伯虎、梁燾編類。

 31丙戌,環慶路計議措置邊防徐禧言,陝西路至並邊,豐稔異常,物價至賤,乞以百萬緡分借逐路經略司計置,異時復令轉運司償納。詔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司[六],撥錢十萬緡賜環慶路,四十萬緡分賜秦鳳、涇原路,並令經略司市糧封樁;仍令三司支解鹽鈔五十萬緡,付陝西路轉運司市糧草。

 32熙河路走馬承受長孫良臣言,郎、珪兩族共六百餘人,雖從來借地耕種,終非己所有,乞於河州或南川寨側近,根括空閑及弓箭手逃田內,標撥二十頃分給。從之。

 33丁亥,詔三司應係省及上供年額錢所買銅、鉛、錫,其所費本錢[七],令三司移用外,餘並依條封樁。

 34中書檢正吏房公事、祠部員外郎王陟臣權發遣兩浙路提點刑獄,檢正禮房公事、太子中允、集賢校理崔公度同知禮院、管勾國子監,檢正刑房公事、太子中允、館閣校勘范鏜為利州路轉運判官,樞密院檢詳刑房文字、太常博士李深權提點荊湖南路刑獄,檢詳吏房文字、祕書丞呂大忠為河北路轉運判官,檢詳兵房文字,殿中丞薛昌朝知邠州。初,上以中書檢正、樞密院檢詳官皆置員過多,至是,裁減陟臣等六人,而在職及二年并升一任。仍自今檢正官以四員、檢詳官以三員為額。

 35詔:「占城與交阯為仇國,其起居及內燕聽迴避,如願赴燕,亦聽。交人與占城使遇朔日並赴文德殿,分東西立;望日交州使、副入垂拱,而占城赴紫宸起居;大燕交人坐東朶殿上,占城坐西廡。」時占城使、副乞避交人,客省以聞故也。

 36詔:「邕州昨自交賊殘殺人民,至今戾氣未息,水火疫癘相繼,近又土像動搖,尤可駭異。宜下轉運司差官同本州長吏,集鄰部修潔僧,建水陸道場,為死者薦福。令曾布、陳倩同相度遷城利害以聞。」先是,州寺有塑佛,嘗一動搖,而明年交人入寇。至是又動,而火焚官私廬舍幾盡。其後蠻儂智春[八]叛,復動如故。於是權知州錢師孟投之於江中。錢師孟權知邕州未詳,儂智春叛事在二年六月甲辰。

 37戊子,詔陝西轉運司求訪西天梵學僧,令乘驛給裝錢赴闕。

 38詳定禮文所言:「國朝南郊儀注,皇帝升自午陛,司徒奉昊天上帝之俎,下逮祝史皆升午陛;有司攝事,太尉亦由午陛升壇。且午陛者人主所升,答陽之位也,臣下與至尊同陛,此程元素所以極論於唐也。或曰神俎當由午階,是大不然。按少牢饋食禮俎序,升自西階惟肵俎。以主人親羞,故升自阼階。則知升階者繫乎人,而不繫乎俎也。郊丘之東陛、社壇之西陛,猶廟西階也;郊丘之午陛、社壇之北陛,猶廟阼階也。禮以定尊卑別嫌疑為本,伏請親祠圜丘,惟天子升午陛及從升之臣依舊外,其司徒、祝史當升東陛,若有司攝事,則太尉亞、終獻,亦由東陛升降,庶得禮意。」從之。禮文元年九月十七日依奏。

  又言:「看詳禮意,惟人君得升阼行事,阼,主人階也。雖尊如尸,其入廟也,必由門左;其升堂也,必自西階。雖親如子,其冠也,必筵於東序少北;其適東壁而見母也,必降自西階。故曰凡非主人,則升降自西階,明一尊之義也。今太廟儀注、熙寧祀儀、開寶通禮、開元禮,亞獻、終獻以下,其升降俱由阼階,有司因循不講之失也。伏請自今行禮,亞獻、終獻,公卿、祝史並由西階,以應古義。景靈宮亞獻、終獻,及司徒、司空升降東階,亦乞改正。」詔詳定所再參詳。

  又言:「臣等徧考禮經,無臣子升降阼階,阼階天子踐而行事,非臣子所得升降。若謂以賓禮待尸,而尸升西階,則上卿及宰夫、祝史之屬亦升西階,是豈所謂以賓禮待之者也?其贊衛臣僚從君升降者,既從於君,自當由阼。」從之。元豐元年七月五日初奏,九月十八日再奏,乃從,今附十七日。

  又言:「郊特牲器用陶匏,象天地之性,故開元、開寶禮有司攝事,亦有匏爵。熙寧祀儀有司攝事,惟言洗爵、拭爵,而不言匏,因此不用匏爵,伏乞自今改用。」從之。元年九月十七日依奏。

  又言:「今太廟尊彝之數溢於古,仍不依四時各設朝享,或雜以冬烝及春祠、夏礿之禮,其蜃尊二,乃四方山川所用者,並乞據禮改正。春祠、夏礿用雞彝一、鳥彝一、犧尊二、象尊二、罍六;秋嘗、冬烝用斝彝一、黃彝一、著尊二、壺尊二、罍六。大祫從鄭衆說,用虎彝一、蜼彝一、大尊四、山尊六、罍六,為十八尊;禘享如祫,但減山尊二,為十六尊,以本周禮。」從之。元年九月十七日依奏。

 39己丑,詔:「聞熙、河州官場糴米,斗錢百五十,在市乃百二十,令葉康直根究虛增價因依以聞。」

 40詳定禮文所言:「周制,由命士以上,父子異宮,祖禰異廟,所以致恭而不凟也。祭法曰『適士二廟』,春秋書『桓宮、僖宮』。聘禮有之「某君受幣于某宮』,曾子問曰『主出廟,必蹕』。是人君達于命士[九],莫不然也。惟諸侯之下士,則父子同宮而居,祖禰共廟而祭。後漢光武儉不中禮,合高祖以下至平帝為一廟,異室同堂,屈萬乘之尊,而俯同周之下士,歷代因循不革。臣等以儀禮求其迹,以爾雅辯其名,以考工記約其廣深,謹圖上八廟異宮,以始祖居中,昭穆為左右以進。」詔送陳襄等詳定本朝可行典禮以聞,然卒未果行也。「然卒未果行也」六字,從朱本增入。詳定所奏可行典禮,在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,新本不載,朱本並附此,當刪取之。

  又言:「祀天之有禋柴,猶祭地之有瘞血,享廟之有祼鬯,皆是歆神之始,非謂於祭之末燔燒胙餘也。蓋周人尚臭,掃地而祭,故先燔柴於丘上,所以升煙而降神也。漢、魏以後,祀於壇上,故三獻畢,收牲幣、祀冊、黍稷、爵酒、饌物而燔之,所以送神也。今郊禮祀於壇上,蓋循漢、魏以後故事,然禮畢升煙,非所謂禋祀尚氣也。伏請俟降神樂止,先燔以為歆神之始。」詔詳定所再參詳。

  又言:「禮經,燎升煙,所以報陽,陰祀自血起。故熊氏云,凡大祭並有三始,祭天以煙,為歆神始;祭地以埋,為歆神始。然則升煙、瘞血以致神祇,不可不在先也。雖然致神祇矣,方有事焉,至於禮畢,則以牲幣之屬而燔瘞之,然後為禮之終。故儀禮為祭天燔柴,祭地瘞血,鄭氏以為祭禮終矣,備矣。周官司巫『凡祭事守瘞』[一○],而鄭氏亦以為守之者,以祭禮未畢,若有事然,祭禮畢,則去之。此說為得。而先儒有謂於燔瘞之始,即用牲幣之屬,既不經見,而又未及薦神,遽已燔瘞之,則是備於先,而闕於後也。至後世知燔瘞牲幣於祭末,而不知致神於其始,則是備於後,而闕於先也。欲請祀南北郊先行升煙、瘞血之禮,至薦奠禮畢,即依舊於壇坎燔瘞牲幣之屬,則始終之禮備矣。」從之。禮文元年七月五日送詳定所再參詳,九月十八日依奏。

  又言:「看詳祭禮,惟主人受嘏,故特牲饋食。禮,皆曰嘏於主人,雖主婦猶不嘏焉。凡非主人,俱不當嘏。曾子問曰:『攝主不嘏,不綏祭。』蓋將欲受福,先減黍稷,牢肉隨祭於豆閒。今避主人,不敢受嘏,以其不嘏,故不隨祭也。梁明山賓議,請郊廟受福惟皇帝再拜,明上靈降祚,臣下不敢同也。詔依其議。開寶禮及儀注、熙寧祀儀,天子親祠,而亞、終獻飲福,有司攝事,而太尉飲福、受胙,則於禮為非。伏請自今親祠,惟皇帝飲福、受胙,以專受祉於神,然後賜胙臣下,以示均福之義。其賜胙及有司攝行事進胙於天子,自如常儀。」詔再參詳。元年七月丁丑日。

  又言:「臣等詳亞、終獻之官,蓋君命之相成其禮者也。攝事之有司,亦君命之攝行其事者。祭祀之主,既自天子,則飲福、受胙固非臣下所宜,惟君賜之,然後為可。是臣下可以受之於君,而不可專受於神也。其親祠亞、終獻飲福,及攝事之臣飲福、受胙可罷,祭終賜胙,再拜,自如常儀。」從之。按,禮文初送詳定所再參詳,乃元年七月五日丁丑,得旨依奏,則九月十八日己丑也。禮文因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辛亥詳定所請改正皇帝飲福、受胙儀注,遂并入三年八月辛亥。今仍掇取附本年月日。

 41庚寅,內殿承制王餘應,乞敘歸明繼襲管勾豐州,詔以為麟州都監,候滿二年,差知豐州。

 42詔三司續支末鹽錢二十萬緡,付河東轉運司市糧草。

 43壬辰,安燾、陳睦言,已離高麗國涉海,今月乙亥至明州定海縣,詔燾等速赴闕。三月七日往,八月八日即真。

 44癸巳,御史何正臣言:「近減罷樞密院檢詳官李深除荊湖南路提點刑獄,案深刻薄陰險,今為監司,士論尤不協,聞深妻黃姦穢事在安州,適當境上,而付以案刺之任,實玷朝命[一一],望追罷之。」詔改深知壽州。

 45丙申,以知明州、太常丞、集賢殿修撰李定為右正言、寶文閣待制、同知諫院兼同判國子監。

 46戊戌,三司言,請於糴便司權住糴鈔錢內更撥錢十萬緡,應副河北路轉運司乘時收糴軍糧。從之。

 47詔諸軍排連長行充承局、押官,無弓刀手者,用見闕階數,以六分為率,先取弩手二分,槍手三分,次排手一分,著為令。

 48己亥,詔京朝官、選人並使臣換文資,所試上等第一,宜賜進士出身,中等稍優與堂除差遣,下等與不依名次注官。內未出官與出官,已出官與免短使,無短使者升半年名次。此段有脫誤,朱、墨本同,當檢中書時政記。

 49呂嘉問言:「準詔劾臣違法事,聞出於轉運判官何琬舉奏,況琬嘗庇受贓吏及自有贓,緣為先奏本府違法事,須辯正畢,方敢舉發,而琬乃更以誣臣,豈不倒置。今琬差官劾臣,必選用朋邪害正之人,非獨文致臣罪,亦使平民橫被考掠鍛煉,望下別路差官。」詔:「應琬所奏嘉問等事,令江東轉運、提點刑獄、提舉司同鞫。仍令嘉問具析何從知琬案發事實結罪以聞。」二年三月六日,俞充罰銅。

 50東作坊使張之諫為宮苑使,就差權知順州、權廣南西路鈐轄兼安撫都監、緣邊溪洞都巡檢。先是,以趙卨嘗言順州陶弼衰疾,不可倚仗,已令之諫權發遣代弼故也。

 51庚子,同知樞密院事薛向請下提舉糴便所,自今糴米粟入官,仍依諸軍所請用見錢,坐倉收糴。從之。

 52都進奏院言,準傳宣取索自九月以後下江寧府文字,令具名件。詔:「應官司不著事因發過文字,並下逐處供檢,申納中書。內曾有挾帶書簡,亦盡錄同申。其臣僚所發私書,委開封府下逐家索副本;或無底,令追省鈔錄,申府繳奏。如敢隱匿不盡,許人告,犯人除名,告首賞錢千緡,內有官人不願給錢者,每三百千轉一資。」時呂嘉問、何琬互奏不法事,琬奏才至,而嘉問辯論繼上,琬以為有從中報嘉問者,故詔索所發私書考實也。

 53詔諸班直槍弩手闕,依舊例人數,於親從親事官[一二]簡填外,餘並簡捧日、龍衛弓箭手,其廢罷弩手,依已得指揮。

校勘記

 [一] 三分以上聽量增錢折納 「錢」原作「鈔」,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二六之一一改。

 [二] 河北西路 「河」下原衍「東」字,據閣本刪。

 [三] 家人頃令沐髮 「頃」原作「須」,據閣本及邵伯溫邵氏聞見錄卷一○改。

 [四] 以廣源蘇茂門等州 「門」字原脫,據閣本及宋會要蕃夷四之三八、宋史卷四八八交阯傳補。

 [五] 養牲養二卜是也 「卜」原作「牛」,據春秋公羊傳宣公三年改。

 [六] 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司 「等」字原脫,據上文補。

 [七] 其所費本錢 「費」原作「賣」,據閣本改。

 [八] 儂智春 「智」原作「知」,據閣本及注文改。

 [九] 是人君達于命士 「是」下原衍「令」字,據閣本刪。

 [一○]凡祭事守瘞 「事」原作「祀」,據周禮司巫改。

 [一一]實玷朝命 「朝」下原衍「廷」字,據閣本刪。

 [一二]親從親事官 下「親」字原脫,據宋史卷一九四兵志補。